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提出獎勵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獎勵標準額度採發電量每度新臺
幣0.五元,並依下列規定計算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額(元)=實際售電量(度)×獎勵標準(元/度)。

獎勵金額最高不得逾獎勵期間之營運操作費用,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
發電產生者,不計入獎勵計算。
獎勵金預算每年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依沼氣發電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
款。但當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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