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所稱不可歸責之事由,包括下列項目:
  一、非常態性短時間氣體洩漏排放。
  二、特殊氣象條件致室內空氣品質惡化。
  三、室外空氣污染物明顯影響室內空氣品質。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歸責事由。
  因前項各款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其公告場
  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須於命其限期改善期間內提出佐證資料並經
  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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