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事業應依下列項目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一、警報方式。
  二、通報方式。
  三、使用中或貯存之廢(污)水大量洩漏、傾倒時,其操作異常、故障
      及意外事故排除及污染物清理方法。
  四、生產、服務設施或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異常、故障或意外事故
      ,致產生廢(污)水量超過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最大處理量者,
      或有超過本法所定標準之虞時,其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五、屬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者,其廢(污)水因故無法注入地下水
      體或排放於土壤時,致有大量洩漏或超過處理標準者,其意外事故
      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六、屬委託處理廢(污)水者,受託者因故無法處理廢
      (污)水或於廢(污)水運(輸)送階段發生意外事故時,委託者
      之緊急應變措施;受託者因故無法處理委託者之廢(污)水時之緊
      急應變措施。
  七、屬以管線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管線設置異常之排除方法、
      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八、屬回收使用廢(污)水者,其廢(污)水因故無法回收使用時,致
      有大量洩漏或超過放流水標準時,其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
      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九、為降低污染排放所採取停止操作、減產或其他措施之情形。
  十、緊急事件紀錄及報告。
  十一、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外部支援及其訓練事項。
  十二、緊急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後之水體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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