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者,應檢
  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中提
  出。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污染情況說明。
  二、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方式。
  三、污染防治對策。
  四、安全衛生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