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或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 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污染之防制, 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