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
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
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中心於行政法人化之初,即已訂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組織章程,考
    量該組織章程之性質屬本中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之重要規章,爰於
    第一項增列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俾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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