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於本法施行
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並應將劃定結果於當地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
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
當方法廣泛周知;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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