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漁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各種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漁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出租保管箱。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漁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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