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依前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依第二
  條及第三條規定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本條規定所定之一定期間,應於決
  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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