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部受理實施者申請,應於申請案送達之日起十天內審查完竣,符合條
  件者核發融資獎勵證明。不符條件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案名稱、基地位置及實施者。
  二、建築融資獎勵原因。
  三、融資獎勵金額及利率。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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