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受理實施者申請,應於申請案送達之日起十天內審查完竣,符合條 件者核發融資獎勵證明。不符條件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案名稱、基地位置及實施者。 二、建築融資獎勵原因。 三、融資獎勵金額及利率。 四、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