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經主
  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不足時,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應
  依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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