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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 不得另作他用。 前項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其土地增值部份,應扣 除增值稅,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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