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
  不得另作他用。
  前項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其土地增值部份,應扣
  除增值稅,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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