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前條規定。
二、經發現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且無正當理由。
三、執業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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