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致全體
  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除獨立董事外之
  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補足之。
  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彙總向主管機關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
  額有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者,應於每月十六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
  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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