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
,得充任會計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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