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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會計師之資格)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 ,得充任會計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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