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公會會員之廣告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表示。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做虛偽之宣傳或宣示,其結果使大眾誤解之廣告。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商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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