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會員之廣告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表示。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做虛偽之宣傳或宣示,其結果使大眾誤解之廣告。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商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