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訂情事者。
二、第二上櫃公司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應同時申報之重大
訊息情事者。
三、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六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事者。
四、第二上櫃公司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者。
五、第二上櫃公司特別股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
司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者。
六、第二上櫃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保管機構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
構變更者。
七、第二上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租、出售或報廢者。
八、第二上櫃公司遭受重大災害致部分或全部產品之減產或停產者。
九、第二上櫃公司暨其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存託機構、或保
管機構之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重
整、破產或清算程序者。
十、第二上櫃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
旗下各層附屬子公司有本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訂情事,而對其財務或
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第二上櫃公司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與外國發
行人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二、第二上櫃公司股東會之決議為所屬國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三、第二上櫃公司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
有重大影響者。
十四、第二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
受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或
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或其董事會
決議分割或股利分派,致其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
他公司股份者。
十五、櫃檯買賣之外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掛失、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
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有足以影響該櫃檯
買賣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十六、第二上櫃公司或其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級有所變動
者。
十七、第二上櫃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之私募或私募計畫之變更者。
十八、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該櫃檯買
賣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
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行情者。
十九、第二上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獨立董事、財務會
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簽證會計師、複核會計師或訴訟及非訟代
理人之變動。
二十、第二上櫃公司之會計師如有主動終止或無法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
簽證工作之情事者。
二十一、第二上櫃公司與存託機構簽訂之存託契約遇有修正對股東權益有
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二十二、第二上櫃公司決議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及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
或在外流通單位數未逾六百萬單位。
二十三、第二上櫃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
,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二十四、第二上櫃公司有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外國普通
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者。
二十五、第二上櫃公司未依原上市地規定期限申報財務報告者;公告申報
之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
查核或核閱報告、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
之核閱報告者,但依原上市地法令規定,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非重
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
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第二上櫃公司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者。
第二上櫃公司向其原上市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提交之文件及資
料,應同時提交本中心。
第二上櫃公司辦理重大訊息之申報,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
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辦理申報重大訊息。
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一項第二十四款之情形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
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債權人協商情形、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及
前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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