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行為規範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就第二
條業務及其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DM、信函廣告、貼紙、日(月)曆、投資說明書、傳單、電話簿、海
    報、廣告稿、簡報、公開說明書或其他印刷物。
三、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
    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等。
四、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幻燈片、廣播、廣播電
    台、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等。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電子看板、電子視訊、電子
    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新聞稿。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本行為規範所稱銷售文件,指向投資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投
資人須知或併同上開文件所提供之其它有關資料,其內容載有申購基金之
概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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