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及孳息累積達新臺二億元時,經財政部核准後得停止收取,其累 積金額超過二億元部份按各業者原繳基金之比率退還之。業者收回該項 退款時,應以「過期帳收入」列帳,並以借記「安定基金準備」及貨記 「安定基金」作為備忘分錄,俾帳表能同時表現。 前項退還各公司之超額安定基金照繳存額全部還清後,此後安定基金之 孳息及收益即悉數併入基金繼續累積,交由人壽保險公會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