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應收款項,有下列情事者,屬非認許資產:
  一、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者,應收保費或其他應收
      款逾入帳日三個月以上者。
  二、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之應收票據或應收保費,逾分期保險費繳付日
      三個月以上者。
  三、應收收益除壽險貸款及短期墊款之應收利息外,逾契約收款日三個
      月以上者。
  四、應收票據,到期未兌現者。
  五、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除再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逾保險賠款與
      給付日六個月以上者。
  六、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除有足額之擔保品外,逾入帳日六個月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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