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
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
    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
    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
    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估、
    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流動性管
    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保險業企業風險管理、保險業
    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
    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保險
    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一、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
十二、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十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
      、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十四、永續資訊之管理。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另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應設計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
之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
之管理。
前三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
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立法理由〕
一、鑒於國際間對企業於環境、社會及治理( ESG)等永續發展議題之日
    益關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
    案」及「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另按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財產
    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保險業應於公
    司治理項下記載推動永續發展情形。為強化保險業永續資訊之揭露品
    質,以提升其蒐集、運用及編製永續資訊之能力,爰增訂第一項第十
    四款有關永續資訊管理之規定;保險業於設計及執行永續資訊管理之
    內部控制制度時,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判斷項目進行考量。
二、現行第十四款移列至第十五款。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