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
所有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當場查證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
滿前未再行投保者,應填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通知單)予以舉發。舉發之汽車所有人為受處分人時,駕駛
人姓名欄,應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汽車所有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拒絕簽章者,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
獲之汽車所有人時,除應填寫駕駛人資料外,並應填載查明之受處
分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車牌號碼及車輛種類等資料,再交付被查
獲之汽車駕駛人代收。但經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拒絕代收者,舉發
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二、當場無法查證汽車所有人是否已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按已
查明之資料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
,或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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