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制服,其服用時間如左: 一、開庭審理案件時。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及宴會時。 三、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 四、依法任監誓人時。 五、出席國際會議時,依例應著制服時。 六、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之情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