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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官候補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 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 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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