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官候補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
  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
  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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