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科室主管就所屬職雇員指定承辦事項後,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送委員
長查核,各科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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