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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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