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但曾因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臺灣地區解除戒嚴而減刑之罪,
  除叛亂罪外,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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