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議之召開需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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