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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採行心理測驗時,其種類、評分、參考標準或與其他考試方式分別占總成 績之比例或其他相關事宜,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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