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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分娩假等應依照交通事業鐵 路人員請假辦法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規定之事病假,仍應 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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