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分娩假等應依照交通事業鐵
  路人員請假辦法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規定之事病假,仍應
  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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