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七十九年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佔百分
  之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丁
  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應考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
  總成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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