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佔百分 之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丁 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應考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 總成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