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甲種公職候選人之試 驗: 一、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者。 二、曾在初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三、曾任鄉、鎮長、保長、或鄉、鎮公所幹事以上職員者。 四、經自治訓練及格者。 五、曾任國民學校教、職員,或在教育、文化機關服務一年以上者。 六、曾辦理地方公益事務一年以上者。 七、曾任職業團體或其他人民團體職務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