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口試有關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見解及經驗占百分之四十;專業知識占百分
      之六十。
  二、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
  三、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附表一)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
      之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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