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種考試應考資格,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考試舉行前一日為認定
基準。
應考人於各種考試開始時,不具備或喪失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
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報名各種考試時,雖不符合應考資格之規定,或因故無法繳交應考資格證
明文件,但得於考試開始前取得應考資格或補正應繳文件者,得於報名時
敘明理由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試務機關審查認定其理由正當者,得附
條件准其應考。
經核准附條件應考,未依規定履行指定條件者,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
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其所繳報名費與材料費等代辦費,均不予
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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