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國際互惠認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職業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為專技考試國際互惠認可者,應函知考選部,
並應指明認可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國家或區域與相關條件;
變更或終止認可時,亦同。
前項認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查後,公告於考選部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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