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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 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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