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彈劾案審查會之召開,由監察業務處於收到提案委員通知後,三日內訂定
開會日期;於開會前五日,依輪序通知監察委員擔任審查;於開會前二日
,將彈劾案文及有關資料密送審查委員。
彈劾案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以出席委員輪序
最前者為主席。由九人以上出席委員以記名投票表決,並以投票委員過半
數同意成立決定之。投票委員應於表決票署名。
被付彈劾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分別投票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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