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
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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