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於財政局核准設置專戶或更換戶名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核准文件
至金融機構完成相關手續後,於財政局財務管理系統進行登錄或異動,並
產製異動備查表陳核後,送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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