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停止使用時,原攤(鋪)位使用人願意繼續使用公有市場攤(鋪
)位者,市場處應予以安置於其他公有市場繼續營業。但不得領取停止使
用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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