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距 市區道路之最短不超車視距,依左表之規定: 除前表規定外,最短不超車視距,得以左列公式求取之: 0.278PV+V S=───────── 254(f±G) 式中: S:最短不超車視距(公尺)。 P:反應時間,一般為二.五秒。 V: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G:路面縱坡度(%)如上坡為f+G,下坡則為f-G。 F:路面摩擦係數,其值規定如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