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視距
  市區道路之最短不超車視距,依左表之規定:
  除前表規定外,最短不超車視距,得以左列公式求取之:
          0.278PV+V
    S=─────────
           254(f±G)
  式中:
  S:最短不超車視距(公尺)。
  P:反應時間,一般為二.五秒。
  V: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G:路面縱坡度(%)如上坡為f+G,下坡則為f-G。
  F:路面摩擦係數,其值規定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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