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六款之建築物主體構造,分類如下: 一、鋼筋混凝土造。 二、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 三、磚造、石造、木造。 四、鐵皮造、鐵造。 五、土造。 六、竹造。 七、前六款規定二種以上構造。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