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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轄河川區域內船舶碇泊營利許可規費與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許可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由其保證金扣抵之,如有不 足,並應向其追繳: 一、積欠使用規費。 二、移除者,主管機關代為改善或移除之費用。 三、積欠主管機關之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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