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舖面、排水溝等 公共設施尚未闢築完成者,申請建築應依規定辦理其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 之拓築。 前項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拓築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