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舖面、排水溝等
公共設施尚未闢築完成者,申請建築應依規定辦理其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
之拓築。
前項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拓築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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