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營業場所內設置有鍋爐者,其設置空間及其連通或相鄰之空間,企 業經營者應設置下列設備,除每日進行安全檢查以確保公共安全外,並 每年定期委託專業人員檢查簽證: 一 通風設備。 二 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 前項專業人員之檢查簽證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該紀錄並應存留於場所 內供執行機關查核。其檢查簽證紀錄格式,由本府工務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