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設置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公共營業場所內設置有鍋爐者,其設置空間及其連通或相鄰之空間,企
  業經營者應設置下列設備,除每日進行安全檢查以確保公共安全外,並
  每年定期委託專業人員檢查簽證:
  一  通風設備。
  二  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
  前項專業人員之檢查簽證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該紀錄並應存留於場所
  內供執行機關查核。其檢查簽證紀錄格式,由本府工務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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