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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停管處對公有停車場之管理,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公告其所應 適用之差別費率,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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