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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營運機構應每年實施現職行車人員體格檢查及技能測驗一次,必要時並 得實施臨時檢查或測驗,合格始得續任。 前項人員自覺體能衰退,致難以勝任行車工作時,得隨時申請體格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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