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應每年實施現職行車人員體格檢查及技能測驗一次,必要時並
  得實施臨時檢查或測驗,合格始得續任。
  前項人員自覺體能衰退,致難以勝任行車工作時,得隨時申請體格檢查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