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
  組長、社會工作督導員、科員、社會工作員、辦事業、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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