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之查核、評鑑,由殯葬處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
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評鑑小組於必要時得分組查核、評鑑。
評鑑小組及分組,其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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