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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之查核、評鑑,由殯葬處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 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評鑑小組於必要時得分組查核、評鑑。 評鑑小組及分組,其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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