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為落實執行回饋地方經費需要,各館址所在相關地區應成立殯儀館回饋地
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
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訂定前應徵詢臺北市殯葬管
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相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意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所定之回饋地方經費支應,但不得超過
該經費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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